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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部出台医疗机构“标准化药房”建设评价标准近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医疗机构‘标准化药房’建设的通知》。卫生部计划三年内推动全省所有医疗机构药房达标,全面提高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安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纳入当地药品安全运营考核评价和卫生绩效评价及卫生发展目标管理。各省份要比对江西省医疗机构“标准药房”评价标准,2026年底前完成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标准药房”建设目标任务。2027年底前,建成一级医疗机构、市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药房”,2028年底前完成“安达药房”建设目标任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县医社、个体诊所等。此次公布的“规范药房”评价标准,对各医疗机构从六个方面:人员和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药品购领、储存和储存。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药品追溯建立现场检查规范》,建立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开展追溯数据核查和采集,并按规定提供药品追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