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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定
2025年10月11日10:3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为加强网络法院建设,继续履行网络法院为司法便民惠民服务、公平高效便捷化解纠纷、加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和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竞争规则》。 (法律)。解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旨在统一和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权。 《条例》即将施行自2025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史〔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收费进行了明确。中央法院管辖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借贷、网络小额贷款、网络著作权、网络域名、网络侵权、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网络公益诉讼等11类纠纷,并由所在地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规定》是在《2018条例》规定的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基础上,按照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党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发展建设的重要指示以及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和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这不仅巩固和完善了“网上纠纷网上审理”高效便捷的审判机制,而且推动了重点审理新发创新、复杂和阶段性重大网络案件。 《条例》的颁布,是互联网时代的国家创举。这对于有效应对世界司法新需求,强化网络空间治理司法保障,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四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约定管辖条款和上诉审理机制等,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首先,四个n少数互联网诉讼将集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根据《2018条例》,《规则》包括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条例》施行后,北京、杭州、广州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由三个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并有效考虑上述新的前沿网络关键领域审判规则,促进监管引导和保障,及时应对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引导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二是一些案件是在外部协调的。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权。 2018年《条例》取消了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通过互联网签订、执行的金融借贷合同”。 “纠纷、小额借贷协议纠纷”、“首次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归属纠纷”、“侵犯网络发表、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引起的纠纷”、“因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互联网、传统互联网 侵权纠纷 对名誉权、一般精神权利、财产权的侵犯,《条例》施行后,将由相关基层法院按照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标准予以处理。通用和传统新两类案件将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型复杂前沿网络案件将在互联网法院审理,让互联网法院能够更加快速有效地响应人民群众在网络新领域维权的司法需求。第三,还有四类案件仍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 《规定》延续了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杭州、广州辖区必须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仍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具体包括“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和“因签订、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电子商务平台》、《可在线完成签订和执行的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网络公益诉讼案》。网络法院将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纠纷网上审理”,继续集中管辖上述适合网上审理的案件。最初为犹太人提供诉讼便利的机制。四是对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和涉港澳台案件范围进行相应调整。除调整民事案件管辖外,《条例》还将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和涉外案件范围。行政案件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理,支持网络监测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国家司法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建立辖区,完善综合网络管理制度。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涉外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城市管辖。一旦法院受理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专家的潜力就能得到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司法优势、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改革,支持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条例》还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约定管辖和纠纷上诉机制。相关内容与2018年《条例》基本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有序衔接,不断促进辖区协调。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审判管辖的规定》已于9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会议上公布,现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解释2025年第12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诉讼管辖的规定》,2025 年 9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25]14号《互联网诉讼管辖条例》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7次会议 纠纷。公平、高效、便捷,加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法院制定本条例。第一条 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下列应当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在地地方政府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互联网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 (二)网络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纠纷。 (三)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合同纠纷; (四)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5) 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订立、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七)网上填写、签署、履行的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 (八)网络数据监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测、社区监测、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纠纷。 (9) 实习生检察官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前款规定的涉外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事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特定类型的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第二条 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合同等财产权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纠纷实际发生地互联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案件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格式条款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的判决、决定提起上诉的,由互联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地方设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相应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第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继续由原受理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
(编辑:项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