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制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这也是日本实施23年来首次对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将完善日本药品监管体系,为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该规定拟于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宋华林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规定》是《药品管理法》的重要子行政法规。如果说《药品管制法》是最高层次的法律,那么《条例》则充当了法律与部门监管的桥梁,构成了真正药品监管的基础。这种关系确保了药品管制的精神法律是实施的基础,也是监督的依据。 “监管修改条款占比超过90%,基本监管逻辑发生明显变化。”宋华林指出,《条例》的监管重点从以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转向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管理。这显然要求任职者切实履行主要职责。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需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物警戒体系,综合评价药品生产工艺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定期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宋华林指出,此次修订首次增加了儿科药品和孤儿药的市场独占期制度,这将准确发挥特色药物研发的创新活力,更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此外,还将设立专项审批“快捷通道”,确保公众及时用上优质新药,对创新治疗药物实行附条件审批和优先审评审批。加强网上药品监管,确保软硬平衡原则,推动药品监管理念创新和治理现代化。奥优国际总裁张跃表示,“监管”立足于“安全+创新”双轴,既通过全链条监管守住安全底线,又通过制度创新释放行业活力,推动医药行业从“规模化”向“创新驱动”转变。他表示,最终将实现相互赋能、相互促进。产业发展与大众医药需求互利共赢。具体来说,《条例》规定,新品种儿科药品、采用新剂型或新标准的儿科药品以及具有儿科附加适应症的药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将给予最长两年的市场独占期。对于符合条件的罕见病药物,如果该药物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承诺可靠地供应该药物,则可获得最长七年的市场独占期。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能履行保证药品供应的承诺,则市场独占期终止。 “独占期让敢于攀登‘科技巅峰’的生物科技公司从研发投入中获益,从而激励更多耐心资本投资罕见病领域。”梁家林 常委中国健康保险研究会医院医保管理委员会表示,将罕见病药物市场独占期限制在七年以内的政策,有利于防止某些昂贵(高价)创新药的“选择性捆绑”、“价格内卷”等高级迭代建设问题。这将节省国家和企业的研发资源,有助于罕见病创新药物转型和重新定位,走向差异化竞争。更多研发资源将投入到7000种罕见病中90%以上尚无治疗方法的领域。为支持临床价值药物研发创新,《条例》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可以采取创新疗法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批准程序、特别批准程序等。药品,以加速药品的销售。同时,为了促进创意研发,这个规定也加强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是创新者之一。政府已明确,含有新化学成分的药品及其他合格药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未公开的检测数据等,任何人不得将此类未公开的检测数据等不正当地用于商业目的。根据规定,规定的数据保护期限自药品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年。保护期内,未经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他申请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药品注册的,不予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深化监管药品监管的形式。加大对药品研发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出更好的新药,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同时,监管职能将不断强化。不断完善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方式,增强监管能力,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安全底线。
(编辑:刘鹏)